您牛什么牛:您一辈子都不可能拿到的证件《死亡证》
- 殡仪馆网
-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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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户籍人员在外地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将遗体运回本地火化的,由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区殡葬管理所提供相关材料,区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死者家属持区民政部门的意见书,向死者遗体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地人员在外地死亡,要求将遗体运回本地火化的,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向区殡葬管理所提供下列材料:
①、《死亡证明书》;
②、书面申请,并经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③、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要求土葬审批事项:
A、在户口所在地死亡允许土葬的,死者家属应向区殡管所提供下列材料:
①、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②、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死者家属的书面申请。
④、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意见。
B、允许土葬的外地少数民族公民,如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要求将遗体运至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应向区殡葬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①、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②、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
④、死者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和民政部门的意见;
(三)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去世后遗体回故里土葬应提交材料:死者的书面遗嘱或死者家属的书面申请(包括安葬地点和对墓穴占地面积的要求); “爱乡楷模”证书(复印件)或省级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情况证明; 有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者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区侨务部门商同民政部门认为可以接受的意见。
(四)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死亡就地土葬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死者的书面遗嘱或死者家属的书面申请(包括安葬地点和 对墓穴占地面积的要求);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者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区台办的意见。
(五)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区死亡后遗体出境,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死者家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的申报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殡葬管理、殡仪服务程序: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与所在街道、镇的殡葬管理员联系,再由殡葬管理员负责联系尸体接运事宜。
(二)成都福利关怀院为死者家属提供遗体停放、遗体冷冻、更衣、整容、化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等服务。
(三)异地死亡人员的遗体要求运回原籍火化的:
A、本地户籍人员在外地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将遗体运回本地火化的,由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区殡葬管理所提供相关材料,区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死者家属持区民政部门的意见书,向死者遗体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B、外地人员在本地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将遗体运至死者原籍火化的:
①、区殡葬管理所凭外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审核同意,报民政局批准后,开具《遗体准运证》。
② 、死者家属持《遗体准运证》向遗体所在殡仪馆申办遗体运送事宜。
③ 、死者原籍如未实行遗体火化的,必须在死亡地殡仪馆火化。
(四)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要求土葬审批:
A、户籍在本地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允许土葬的。
1、死者家属应向区殡管所提供相关材料
2、殡葬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在指定的公墓墓区内,按照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土葬。
B、外地少数民族公民在本地死亡允许土葬的原则上在当地公墓埋葬。如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要求将遗体运至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应向区殡葬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区殡葬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报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由殡葬管理机构开具《遗体准运证》。死者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持《遗体准运证》向遗体所在殡仪馆申办遗体运送事宜。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腐烂遗体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遗体,按川民事字[1999]146号《通知》精神处理。
C、允许土葬的本地少数民族公民在外地死亡,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要求将遗体运回的,按外地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去世后遗体回故里土葬的审批。
A、允许土葬对象的界定,按省民事字[1999]229号《关于华侨及港澳同胞去世后回浙安葬问题的意见》办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四川省人民**授予的“爱乡楷模”荣誉称号的华侨和港澳地区居民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去世的,由其亲属向区侨务部门申请,区侨务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认为可以接受的,由区民政、侨务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和市侨办审核后,再报省侨办和省民政厅审批。
2、少数在国家或我省政治生活上有重大影响的本省籍华侨和港澳地区居民,或受到公认的海外侨界领袖,本人或配偶去世的,省级有关部门可以为其提供情况证明的,由其亲属向原籍所在市的侨办提出申请,市侨办商同级民政部门认为可以接受的,市人民**提出意见,报省侨办和省民政厅审批。
(六)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死亡,家属要求就地土葬审批。由死者家属向区民政局、区台办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区台办初审,报市台办和市民政局审核后,再报省台办和省民政厅批准。安葬地点在指定的经营性公墓内。
(七)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区死亡后遗体出境,由死者家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向区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申报,由区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审核,报省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审批。遗体的运输由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委托殡仪馆通过中国殡殡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设立在杭州或上海市殡仪馆内的办事处承办。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病死亡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八)公墓安葬服务程序:本区居民持死者《火化证明》,到本区经营性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寄存或墓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