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院山公墓割体葬、二次葬、洗骨葬
- 殡仪馆网
- 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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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普马族人死,院山公墓“不论男女,俱埋于掌房之下常行走处。每日以滚水浇之,俟腐取出,以肉另埋,骨则洗净,用缎带盛之,跳舞,藏于家,三年乃葬。遇疾病取用再跳,以为未瘗之骨作祟也”(乾隆《开化府志》卷九)。清末的“六额子”认为,家人患病是由于“祖骨不白所致”,要反复举行三次洗骨仪式:“人死年余,延亲族祭墓,发冢开棺,取骨洗刷令白,以布之。复埋三年,仍开洗如前,如此者三次乃已”。
二次葬顾名思义,二次葬就是对死者的尸体和遗骨分别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处理的葬俗。这种弹俗在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它盛行于原始社会,并一直延续到近代。
二次葬的行葬方式多种多样。通常是把死者先停放在一个地方,等肉体腐烂殆尽,再收骨正式埋入墓地。有的氏族和家庭为了达到死后团聚的目的,往往实行二次合葬。如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很多氏族在氏族成员死后,先将其尸体别置一处或草草掩埋,死者达到一定数量时,再把他们的骨殖收拢起来,集中合葬在一座墓坑中。三国时代的东沃沮人,“其葬作大木椁,长十余丈,开一头作户。新死者皆假埋之,才使覆形,皮肉尽,乃取骨置椁中。举家皆共一椁”(《三国志·魏书·东夷列传》)隋代的左人死后,先瘗埋于村旁,“待二三十丧,总葬石窟”(《隋书·地理志》)。清代贵州的黑苗,“人死殓后,停于寨旁,或二十年,合寨共择期,百数十棺同葬”(乾隆《贵州通志》卷七)。此外二次葬也有用瓮棺和悬棺安葬的。
古代的“洗骨葬”也属于二次葬的一种,其特点是将埋葬多年的死者骨殖取出,用水洗刷后另行安葬。如清代云、贵一带的有些少数民族,在家人殓埋数年之后,“发墓开棺,取枯骨刷洗,以白为度,用布裹骨复埋”(《黔记》)。此俗南朝已有,《梁书·顾宪之传》记衡阳土俗:“山民有病,辄云先亡为祸,皆开冢剖棺,水洗枯骨,名为除祟。”洗骨主要是为了免遭死者的灵魂作祟于活人,达到逢凶化吉的目的。
清代的普马族人死,“不论男女,俱埋于掌房之下常行走处。每日以滚水浇之,俟腐取出,以肉另埋,骨则洗净,用缎带盛之,跳舞,藏于家,三年乃葬。遇疾病取用再跳,以为未瘗之骨作祟也”(乾隆《开化府志》卷九)。清末的“六额子”认为,家人患病是由于“祖骨不白所致”,要反复举行三次洗骨仪式:“人死年余,延亲族祭墓,发冢开棺,取骨洗刷令白,以布之。复埋三年,仍开洗如前,如此者三次乃已”(《清稗类钞·丧祭类》)。有的洗骨则是为了换换“风水”,为争占有利于后嗣的风水宝地,不惜将先人的遗骨剖棺取出,洗刷另埋,并常常盗占他人墓地以致因此打起了官司,另据《清稗类钞·丧祭类》记载,清末潮人“溺于风水之说,妄思趋吉避凶。既葬其亲,复出诸土,水之,火之,兵之。”他们受风水先生的蛊惑,以水洗、火烧和兵器敲打亲长遗骨的奇法异术谋求吉利,实属荒诞。
采用二次葬俗的民族都有一种普遍的信念,认为血肉是人世间之物,灵魂可以脱离肉体而不死,只有等肉体完全腐烂后将骨殖埋葬,死者才能进入鬼魂世界,不致滞留人间作泉为祸。用二次弹处置亲长的遗骨还被有的氏族视为“尽孝之道”,如《墨子·节葬》云:“楚之南有炎人国,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为孝子。”总之,各民族施行二次葬的方式和动机虽不尽相同,但都是受灵魂不死观念的支配,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割体葬在我国原始社会的墓葬中,每每可看到这样一些奇怪的情景:死者的尸骨缺少手指、足趾或肢骨其中一部分放置在随葬的陶器中或墓坑的填土里;有的墓圹内除墓主人完整的尸骨外,还埋有别人的手骨或足骨。上述现象并非二次葬的结果,而是另肌人把魂者在者限不外一种古老的葬俗一割体葬。从现存尸骨看,割体葬的行葬方式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将死者的手指或足趾割掉,与尸体同埋一坑;另一种则是在死者活着的时候就被割去了手指或足趾,用作他人的殉葬品。这种葬俗流行于氏族社会,在陕西、甘肃、黑龙江、福建等地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中,多次发现过割体葬的实例。
民族志的资料表明,世界上许多原始民族都曾奉行过此类葬俗。据《世界民族大观》一书介绍生活在石器时代的新几内亚西部高地人,家中如有人逝世,妇女们就得砍下一节手指,以示哀悼。某家死亡人数愈多,妇女的手指也就随之愈少。访间过那里的人说,没有一个高地女人的双手是十指齐全的。另据介绍,波利尼西亚群岛的萨摩亚人为一名部落酋长举行葬礼,号召部落成员剁下一百节手指,结果只收集了六十节。
在宗教观念浓郁的原始社会,人们奉行以伤残肌体为特征的割体葬俗,必然有其特殊的含义。据人类学家研究,生者不惜损毁自己的部分肌体,并把它慷慨地奉献给逝去的亲人,是为了让死者的灵魂安息而采取的“献祭”行为。这样做既使死者与生者保持了体质上的血肉联系,也让死者知道众亲友在诚挚地哀悼他,死者的灵魂就不致因怨恨而给生者带来祸患。将死者的手指或脚趾割掉,则是为了限制死者灵魂的活动,使其安息在另外一个世界,不要从墓穴中跑出来危害活人。